关于转发《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2008-9-9)
关于转发《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
为了确保房地产估价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按时延续注册,持续执业,现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附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doc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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