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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土地=建设用地,错!

发布人:杰臣评估发布日期:2022-10-26
军用土地=建设用地,错!


导读: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分类中,军事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是特殊用地的其中一小类,因此我们在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评估时,第一概念都认为军用土地就是建设用地,其实这只是军用土地其中一种。以下是对军用土地的用途与地类划分的简单分析。



一、军用土地用途划分


我国军用土地管理法律政策把军用土地划分为军事设施用地和非军事设施用地。在两大类土地用途下分别细分为多个细项,法律规定军用土地实施用途管制,纳入我国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土地管理用途体系中。例如,结合土地利用方式,部队农场用地主要属于农用地,并非建设用地。


二、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政策对分类标准的规定


《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第九条和第十条对军用土地的土地利用分类的依据和内容作了明确的指引:


“第九条 分类依据


全国‘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采用两级分类,军事设施用地属一级类编号‘Ⅷ(8)’即‘特殊用地’,其含意是指在城、镇、村庄内的‘军事设施用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采用两级分类,军事设施用地属于二级类编号‘55’即‘特殊用地’,其含意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军事设施用地。凡军事部门使用的非军事设施用地,一律按照全国统一的两个技术规程分类。


第十条 土地分类


(1)居民点内、外的所有军事设施用地,都为特殊用地;


(2)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军马场等用地单位,按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分为8个一级类,46个二级类。


居民点外其它非军事设施用地单位土地分为:耕地(水田、旱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建筑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第二十条 ……列编农场,军马场和其它非军事设施用地统一参加地方土地分等定级。”


2规定的分类标准的适用性分析


由于《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于1988年发布,当时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为1984年由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以下简称“旧标准”)。


旧标准是应当时土地资源调查和土地管理工作全面启动的需要而形成的。它采用的是有层次的多级续分制,分为8个一级类和46个二级类,并对各地类编有统一的编码以适应管理需求。依照这一标准,我国顺利完成了第一次土地调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标准的不足之处逐渐暴露,已不适合往后的土地管理工作的要求,所以现时已不再使用。


3军用土地与现行标准的衔接探讨


现时使用的土地现状分类标准为2007年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是我国土地管理部门配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结合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法》的起草而制定的。新标准按照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四个主要指标分成了12个一级类和57个二级类。


结合新标准中各个分类的含义和《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中对军用土地范围的阐述综合考虑,国防工程设施用地、基地仓库设施用地、营房工程设施用地等军事设施用地可归类为新标准中的属于一级类编号“09”的特殊用地、二级类编号“091”的军事设施用地,其现状地类对应含义是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其他属于非军事设施用地的宗地单元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按照新标准的除军事设施用地外的其他现状地类的分类含义相应进行归纳、划分:如把企业化工厂设施用地划分为工矿仓储用地,商店、招待所、宾馆用地划分为商服用地,农场用地按覆盖特征划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或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等。


根据“新标准”附录A“《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结合《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使用管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研究小组试把不同类型的军用土地对应的“三大类”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关系整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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